陕西东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44号
原告:陕西东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军胜,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91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东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陕西东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东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一年     一月五日
 
法 官助 理     马 旭 彤
书 记  员     廉 佳 佳
 
打印:扈艳红       校对:廉佳佳        2021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