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744号
原告:陕西东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军胜,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91年11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东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陕西东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东大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一年 一月五日
法 官助 理 马 旭 彤
书 记 员 廉 佳 佳
打印:扈艳红 校对:廉佳佳 2021年 月 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