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21民初24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罗庄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4********。 被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范蠡西路825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72********。 被告:中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北防腐建设集团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057688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朱庄乡朱庄村王老庄28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75********。 被告:***,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博望镇水饭店村水饭店7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76********。 ***与***、***、中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2025)豫132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5)豫132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现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