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3民初17924号
原告:***。
被告: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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