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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博佳雕塑有限公司;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21民初261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路庄子乡马羊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