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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终2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女,201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系***母亲。 原审原告:***,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审原告:***,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田盛街237、239、241号及佳园小区20幢202室。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38-1号2层、36-2号。 负责人:***。 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80号。 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绿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