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福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安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东海县福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民终1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安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迎宾大道南路1号建材商贸城25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30213826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东海县福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和平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5382539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安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海县福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2民初9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安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上诉人江苏安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安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安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