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1291号之一
原告:安徽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14楼01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灵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亿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西路人民路交叉口华夏世贸广场二楼西部少儿体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亿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保全费1386元,由原告安徽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