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晶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执159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3322962827
法定代表人:黄巧霞,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国,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兰州晶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西果园村269-1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4BD244C
法定代表人:徐栋梁,系公司总经理。
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晶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1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兰州晶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16480元;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兰州晶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个大棚的材料(在××路××镇移交)。一审案件受理费5657元,由兰州晶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7元;保全费4277元,由兰州晶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0元,由兰州晶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90元。执行中,经司法网络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兰州晶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余额93508.8元已在诉讼阶段被保全冻结,再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徐栋梁联系,公司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其人在兰州无法到案,本院通过微信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22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甘肃成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晶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货款20000元,本院从被执行人保全冻结账户中向申请人扣划发放92308.8元,申请人共计领取112308.8元,剩余货款、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20448.2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28日前付清;本院按执行到位标的比例扣划执行费1200元。本案当事人履行部分,余款达成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23执159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贤
审判员  王鹏飞
审判员  权晓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蒋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