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唐民申字第55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51年7月2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2006年1月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有意避开追究被申请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原审没有查清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死者***的关系。***系该公司职工,该公司称已经与***解除劳动关系是推托和逃避赔偿责任。
经审查,原审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文丰钢铁公司支付给***工资的银行卡清单,证明***非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