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03民催25号
申请人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合作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小康动力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23日,到期日为:2016年9月23日,票面金额为:壹拾壹万元整,票号为:3070005131581401号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请求平安银行重庆分行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