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322号
原告:湖南无忧原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芙蓉北路桂花园(现芙蓉中路一段**)**房(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邱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姣,女,199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系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亿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v>
法定代表人:刘建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超,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无忧原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亿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无忧原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无忧原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无忧原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无忧原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杨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