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恒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钧林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沈阳市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2民初1576号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钧林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下河湾村,注册号210102600254418。经营者:李均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丽如,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4-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可,女,1984年8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号5-1-2。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钧林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沈阳市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钧林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钧林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审判员李秋萍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安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