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7619号
申请人:沈阳金传建材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申请人:辽宁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金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