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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老河口市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财保5349号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被申请人:老河口市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老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老河口市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老河口市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苏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老河口市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