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九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九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2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克,黔西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倩,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九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民族风情园G区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R2E957。
法定代表人:唐明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女,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贵州九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2020)黔0522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1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可
审 判 员  黄塑希
审 判 员  曾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詹 淼
书 记 员  王楚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