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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济南睿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2民初3752号 原告: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睿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睿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