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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622民初106号 原告: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商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067393814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信县温店镇范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77********。 原告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建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通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通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14348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每100m3结算一次,每日按逾期应支付货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详见计算明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宇通建材公司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加工销售业务。被告***承揽了惠民县引黄灌溉工程,***于2021年4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商品砼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每一百立方米结算一次,工程完工之后结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累计从原告处购买了C30型号混凝土320m3,合计价款14348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C30型号混凝土价格为430元/m3,与原告所诉不一致;我在用完第一个100m3时,给原告负责人转账支付20000元;违约金过高,且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宇通建材公司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加工销售业务。原告宇通建材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4月15日签订了《商品砼购销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乙方)为被告(甲方)承揽的惠民县引黄灌溉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其中C30型号商品混凝土的单价为420元/m3、泵送费为20元/m3、泵送剂为10元/m3。合同约定每100m3结算一次,工程完工之后结清全部货款,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原告有权停止供货,并要求被告按每日逾期支付货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原告宇通建材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向被告工地泵送C30型号混凝土90m3,泵送剂10元/m3、泵送费20元/m3,计款40500元;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告工地泵送C30型号混凝土26m3,泵送剂10元/m3,计款11180元;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告泵送C30型号混凝土139m3,泵送剂10元/m3、泵送费20元/m3,计款62550元;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告泵送C30型号混凝土65m3,泵送剂10元/m3、泵送费20元/m3,计款29250元;以上共计C30型号混凝土320m3,总价款143480元。被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原告方负责人***转账支付20000元,尚欠123480元未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宇通建材公司购买混凝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履行交付混凝土的义务,被告未支付价款的行为,显属违约,被告***已偿还原告的20000元应予扣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款12348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但对其计算基数及开始时间予以调整,应以1234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23480元及违约金(以12348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山东省阳信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257元,由被告***承担1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