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83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乳山市水利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乳山市水利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083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欠款付清,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083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