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083执20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3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乳山市水利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开杰,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城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