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东农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2516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山东农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泰安市岱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被告):***,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 申请人山东农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农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住房公积金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