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2民初7447号
原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原告xx与被告xx、xx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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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