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豫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2民初7447号 原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原告xx与被告xx、xx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元。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