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8689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负责人:崔某。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