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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等与北京某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19665号 原告:许某,女,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职务不详。 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四川某有限公司、北京某乙有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