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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4785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8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