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4785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8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