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3民初2283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加鹏,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系***近亲属。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平,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城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永定区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文馆村白土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2G6CH3J。
法定代表人:曾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勇,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沿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2004107729D。
法定代表人:郑良太,该镇镇长。
被告:福建省恒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洪山乡新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1EPLR2X。
法定代表人:刘庆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龙岩市永定区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人民政府、被告福建省恒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岩市永定区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人民政府、被告福建省恒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清楚赔偿事宜为由,自愿申请对龙岩市永定区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人民政府、福建省恒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龙岩市永定区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人民政府、福建省恒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卢卫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