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

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5民初866号 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工贸开发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