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

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8730号
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大连路**。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莱西市。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经查明***已去世,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继承人的相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连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晓雪
书记员臧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