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民初8327号
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太光,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
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邴雷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