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5民初8153号
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大连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372661612。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健,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度市。
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839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从原告处采购货物累计83965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以上事实,原告恳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83965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依法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4月至7月,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农化产品,产生货款143965元;截止到2018年年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3965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青岛丰诺农化合计人民币捌万叁仟玖佰陆拾伍元¥83965.00元欠款人***肆万圆予还期19年1月31日剩余款19年6月1日之前清”。2019年7月17日,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尚余73965元未还。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欠条、销售明细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因购买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货物欠原告货款7396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要时及时付清。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事项中及庭审过程中并未主张欠款利息,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关于主张利息的陈述,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货款73965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负担837元,原告青岛丰诺农化有限公司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胜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封晓娜
书记员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