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2421号
原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之弟),男,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甘肃古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古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4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57元,由甘肃古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