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甘1221民初762号
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钲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五号路昌***2期7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男,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钲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款1614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按商业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至完全清偿之日;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为混凝土产销企业,被告钲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挂靠在该公司进行成县机场警务室项目的施工。2016年5月31日,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截止该工程各行项目完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混凝土404立方米,价值161400元,双方约定一层封顶后付款一次,主体封顶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所有货款。每笔混凝土供应成交时,原被告双方均进行记账结算,截止2021年12月2日,双方最后一笔混凝土款完成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混凝土款1614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款,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推诿不予支付。原告垫付资金购买砂石、水泥等原料,聘用工人生产商砼供应被告,但被告长期拖欠款项,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困难,被告应当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综上所述,被告拖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钲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61400元,并以161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12月2日开始向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该款付清。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由被告甘肃钲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20日之前向原告成县润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在本案中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528元,减半收取计1764元,被告甘肃钲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共同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