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财保538号
申请人:某建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某建材(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92217.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建材(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92217.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初始查封及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