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5民初4759号
原告: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才街5-8号3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雅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开发区管委会路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雅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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