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

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4611号
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8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0A5X07。
法定代表人:丁跃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叶婧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