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4612号
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8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0A5X07。
法定代表人:丁跃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4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