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824号
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8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0A5X07。
法定代表人:丁跃宏。
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健,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缴纳物业费,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丽荣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