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1519号
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8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00MA2N0A5X07。
法定代表人:丁跃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苏丽,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芬,公司员工。
被告:**水,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721195701300032。
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査平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2年5月19日,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