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

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1511号
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8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00MA2N0A5X07。
法定代表人:丁跃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721198508165418。
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2年5月19日,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