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

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民初825号
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8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0A5X07。
法定代表人:丁跃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俊,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4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宏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春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