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1082民初3271号
原告: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2704736614M。
法定代表人:章启明,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12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及其合伙人所开公司(广东南国鼎峰装饰临海分公司)在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向原告购买广告材料(高清写真、门条,黑胶地贴,图纸打印,彩色打印,彩喷精装本等)及安装费。2017年9月22日,经结算,被告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2010.87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后被告与合伙人**共同商议,并签订了债务清算承担协议,公司拖欠原告的债务12000元由被告***承担。
***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领付款收据1份、制作结算清单8张、债务清算承担协议书1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领付款收据及制作结算清单,原告与广东南国鼎峰装饰临海分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定作人在原告完成义务后应当按约定时间支付承揽报酬。现定作人尚欠原告承揽报酬款12000元未支付,理应及时支付。该公司的合伙人自愿签订了债务清算承担协议,被告***自愿承担该笔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该笔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报酬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朱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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