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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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2770号
原告: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鹿城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0473661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赟,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台州市永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