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82民初2148号
原告:吉林省拓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环城乡兴隆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华通大街与兴北路交汇(万和照明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省拓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拓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0元,保全费370.00元由吉林省拓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