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03执保29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092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092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武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