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206民初17610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某乙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反诉原告某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某乙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