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44313号
原告: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因需补充证据,原告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