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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4民初24831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北京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