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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乙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1100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被告关联公司)员工。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乙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