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11005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被告关联公司)员工。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乙有限公司、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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