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3民初7257号
原告:杭州趣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0号1幢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7C8D720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城隍庙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2MA2Q9X5Y36。
经营者:***。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趣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趣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趣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趣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趣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