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等与某某公司2等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5)沪0116行保2号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16层1601-1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心梦想(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1207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俞庆元,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冰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育路181号2幢(金粮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皇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343-S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深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要求法院责令:一、被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扫毒风暴》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1.立即停止通过百度浏览器(包括百度APP、百度极速版APP及电脑PC端等全端口,下同)以“下载”“边下边播”“云备份”“流畅播”等及类似方式向公众提供《扫毒风暴》作品的行为;2.立即删除、断开百度浏览器及其内置搜索引擎中《扫毒风暴》(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侵权链接及内容,屏蔽包含剧名及“免费”“全集”“在线播放”或“在线观看”等关键词的侵权链接及内容;二、被申请人心梦想(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梦想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应用市场“沙发管家”、被申请人上海冰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恺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应用市场“1717pk.com”对“百度极速版”手机应用提供宣传、推广、下载服务;三、被申请人上海皇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翰公司)立即删除其运营的“好剧屋”(***)网站中全部涉案侵权作品,不得再次上传、传播涉案作品侵权内容。 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权利基础稳定,且《扫毒风暴》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申请人腾讯公司经授权独占性享有视听作品《扫毒风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涉案作品的维权权利和转授权权利。申请人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深圳公司经申请人腾讯公司授权,享有涉案作品非独占的前述权利,并就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有权与申请人腾讯公司共同进行维权。涉案作品《扫毒风暴》是由腾讯视频等出品,五百、***执导,***编剧,***、***、***领衔出演的刑侦剧。涉案作品于2025年7月12日登陆中央电视台8套黄金档,并在腾讯视频全网独播,用户需购买腾讯视频VIP会员才能观看,如需观看抢先剧情需额外购买SVIP。涉案作品在各大平台和榜单上,均热度极高,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扫毒风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是百度APP、百度极速版APP及PC端的ICP备案主体,被申请人百度在线公司是百度APP、百度极速版APP的开发者,二者共同运营百度平台。三申请人在《扫毒风暴》播出前向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发出预警函,涉案作品开播后,在申请人持续就侵权内容通过百度平台进行投诉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不仅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视频的传播,反而在涉案作品热播期间,实施了以下侵权行为:第一,通过设置“扫毒风暴+免费/在线”等作品相关搜索推荐词向用户突出、优先、大量展示未经授权的盗版网站链接,引导用户进入盗版网站观看侵权视频;第二,百度浏览器针对搜索结果中存在的大量未经授权提供涉案作品的盗版网站,进行了页面修改覆盖和播放器替换,并屏蔽了盗版网站中的广告;第三,百度浏览器以“下载”“边下边播”“云备份”“流畅播”等及类似方式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极速在线播放、网盘存储等,导流至百度网盘,推广百度网盘会员服务。上述行为使得侵权视频广泛传播,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心梦想公司为“沙发管家”应用市场(shafa.com)的运营者。该应用市场中提供了百度极速版APP的下载安装,并在百度极速版软件下载页面专门设置介绍,称百度极速版应用汇集全网热门优质视频、……免费体验。该简介引导、吸引用户下载百度极速版APP以获取免费优质视频资源,在涉案作品热播期间,帮助和扩大了百度极速版APP中侵权视频的传播,应承担侵权责任。被申请人冰恺公司为“1717pk.com”应用市场的运营者。该应用市场中提供了百度极速版APP的下载安装,通过对软件的简介引导、吸引用户下载百度极速版APP以获取免费优质视频资源,在涉案作品热播期间,帮助和扩大了百度极速版APP中侵权视频的传播,应承担侵权责任。被申请人皇翰公司为“好剧屋”(***)网站的运营者,在涉案作品热播期间内,通过其运营的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扫毒风暴》的在线点播服务,严重侵害了三申请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浏览器在“扫毒风暴”相关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中,向用户提供该网站,诱导用户访问该盗版网站。当用户使用百度浏览器访问被申请人皇翰公司提供的《扫毒风暴》在线播放页面时,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主动提供“下载”按钮,调用下载功能将盗版视频完整复制到用户终端,同时提供“边下边播”功能,提供视频极速在线播放。该行为使用户快速获取侵权视频,并使侵权视频得以离线存储与再次传播,显著加剧侵权后果。三、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行为保全的紧迫性。(一)《扫毒风暴》为“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符合行为保全所要求的的“情况紧急”。(二)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造成申请人“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不予以立即制止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四、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六、申请人愿意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并承担因保全错误而导致的损失。七、情况紧急,符合不预先听取被申请人陈述的法定条件。综上,本案被申请人侵权事实明确,《扫毒风暴》正处于热播期,侵权规模不断扩大,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具备较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基于上述申请,三申请人提交了《扫毒风暴》视频片头片尾截图、中央电视台出具的版权证明、三份知识产权声明书和授权书、《扫毒风暴》在各大平台榜单的相关播放数据、向百度网讯公司发送的《预警函》及明细表、公证取证的百度APP截图和录屏、ICP备案查询结果、百度信息检索算法公示内容、数据、腾讯视频会员价格等证据,并提供了类案裁判文书、相关行业政策、新闻报道等供本院参考。此外,三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行为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或责令被申请人实施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申请人提出本案请求的权利基础,本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三)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四)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涉案作品《扫毒风暴》为视听作品,涉案作品的片尾截图显示出品方为中央电视台、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文信传媒有限公司。根据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文信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知识产权声明》载明,两家公司均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出具《版权证明》载明,其享有署名权、中国大陆地区全部电视媒体的独家首次播放权、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所属央视所有频道(不含海外频道)的非独家永久播放权、中国大陆地区央视所属付费数字电视及IPTV非独家永久播放权、在任何自有或第三方播出媒介和平台上播放或转播载有该剧的信号并提供回放服务,除上述权利外,不享有其他著作权。本院另依据《授权书》,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腾讯公司享有《扫毒风暴》独占的网络播放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直播权、及在授权平台播放所需的其他必要权利)、剪辑二创权及上述权利的维权权利及转授权权利。腾讯公司将上述权利转授权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深圳公司。因此三申请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系涉案作品《扫毒风暴》的权利人,三申请人有权共同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其次,根据三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是百度APP、百度极速版APP及PC端、百度浏览器的运营主体。涉案作品于2025年7月12日在中央电视台首播,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和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法务部送达了预警函、权属证明,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涉嫌侵权视频在百度平台传播。根据三申请人在百度平台取证的视频截图显示,通过在百度浏览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扫毒风暴”,百度浏览器的搜索结果中出现未经授权的播放《扫毒风暴》网站链接,点击进入后,可直接在百度浏览器中播放涉嫌侵权视频且无须观看广告。此外,百度浏览器以“下载”“边下边播”“云备份”“流畅播”等方式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极速在线播放、网盘存储等功能。被申请人皇翰公司作为“好剧屋”网站的ICP备案登记主体,在“好剧屋”网站中直接向用户提供《扫毒风暴》的在线点播服务,播放页面和播放器处于百度浏览器页面中,可通过百度浏览器下载涉嫌侵权视频。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能初步认定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皇翰公司存在实施被诉行为的较大可能性。 再次,根据三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在百度APP、百度极速版APP上可能存在涉嫌侵权视频和链接,但并不等同于百度APP、百度极速版APP本身系违法或侵权的APP。此外,百度APP、百度极速版APP中确有大量合法的影视资源,故被申请人心梦想公司、冰恺公司在其运营的应用市场中为百度APP、百度极速版APP提供下载服务,并做相应简介宣传的行为,本院根据现有初步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心梦想公司、冰恺公司的行为系侵权行为。 最后,本院对三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进行了核实,通过打开百度APP进入百度浏览器,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扫毒风暴”,除腾讯视频入口外,首页上即存在多个盗版网站链接,如“《扫毒风暴》在线观看_电视剧-星辰影院”,点击进入该链接后,可进行“在线观看”,且无须观看广告即可收看《扫毒风暴》全集。又如“《扫毒风暴》免费在线观看完整版-动作片”(***),点击进入该链接后,该网站名为“淘剧影院”,可进行“在线观看”,且无须观看广告即可收看《扫毒风暴》。本院在百度浏览器中输入***网址后,即可进入“好剧屋”网站,在“好剧屋”网站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扫毒风暴”,出现了《扫毒风暴2025》,点击“立即播放”,点击“下载”按钮后,可观看涉案作品。本院对上述核实过程进行了录屏存证。 综上所述,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皇翰公司所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具备在后续诉讼胜诉的可能性。但本院认为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心梦想公司、冰恺公司所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对三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院认为,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或者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中,根据三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扫毒风暴》目前正在中央电视台、腾讯视频以及部分地方台热播,因此正值涉案作品增加市场份额,实现作品价值变现的关键时期,时效性强。在涉案作品播放初期,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和晞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法务部送达了预警函等材料,但未见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仍有大量涉嫌侵权的视频通过百度浏览器的搜索结果向公众传播。若放任涉嫌侵权视频无序传播,无疑会使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另外,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皇翰公司的被诉行为使得用户不必收看电视或登录腾讯视频平台,不必支付费用或观看广告,便可直接通过百度平台或者“好剧屋”网站观看、下载《扫毒风暴》的完整内容,损害了三申请人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减损了三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如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将有较大可能性对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三,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理应具备对涉嫌侵权视频的识别、定位、过滤、删除的技术处理能力,且三申请人能够提供完整的涉嫌侵权链接给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故对涉嫌侵权视频的治理不会影响百度浏览器、百度APP、百度极速版APP的正常运营。此外,三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综上,三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 第四,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诉前行为保全虽然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但人民法院仍应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量。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后,原本通过百度平台或“好剧屋”网站观看《扫毒风暴》的观众仍有合法渠道正常观看,即通过腾讯视频或电视台获得涉案作品。因此,三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皇翰公司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在合理限度内,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本案中,涉案作品《扫毒风暴》正在热播期间,本院根据三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认定,三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有较大可能性正在受到侵害,且具有一定紧迫性和必要性,符合“情况紧急”的情形,故本院决定不预先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快速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作出本裁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百度浏览器(包括百度APP、百度极速版APP及电脑PC端等全端口)以“下载”“边下边播”“云备份”“流畅播”等及类似方式向公众展示涉嫌侵权内容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断开百度浏览器及其内置搜索引擎中《扫毒风暴》侵权链接及内容,屏蔽包含《扫毒风暴》剧名及“免费”“全集”“在线播放”或“在线观看”等关键词的侵权链接及内容; 三、被申请人上海皇翰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运营的“好剧屋”(***)网站中全部涉嫌侵权视频,不得再次上传、传播涉案作品的涉嫌侵权内容; 四、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余诉前保全申请。 上述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期限至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该案生效之日止。 本案保全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 ……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