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1民初22259号
原告:某(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上海钦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
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员工。
原告某(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某(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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